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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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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高息誘惑 遠離非法金融 ——致廣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襄陽市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發布的致廣大市民的一封信,請大家認真研讀、擦亮眼睛,遠離非法金融,不做“被宰的羔羊”。
作者: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手段更加隱蔽、騙術持續升級,除使用常見的“股權投資”“委托理財”“養老保健”等名目外,還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假借“區塊鏈”“元宇宙”等互聯網時代的產權制度,以企業優惠活動為名,宣稱可以“購物返本付息”“承諾返還消費款、加盟費”“充VIP返本付息”,引誘市民在其指定的手機APP上存錢,再借助手機APP開展資金歸集、轉移。他們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來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便攜款潛逃。不少市民上當受騙,血本無歸。
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廣大市民朋友在投資理財時要擦亮眼睛,做到“五看、四不要”:
五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內容與執照內容是否一致;二看是“存款付息”等業務否取得省級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三看在手機應用軟件中是否能查找到該公司的手機APP;四看該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目前市場行情;五看自身經濟條件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四不要:一不要將養老、治病、唯一房產等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用于投資;二不要在只能通過“一對一”掃碼才能下載的手機APP上存錢;三不要相信除了銀行以外企業的“保本付息”承諾;四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紹、專家推薦,因為他們也可能是被騙者或同伙。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以上內容為襄陽市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發布的致廣大市民的一封信,請大家認真研讀、擦亮眼睛,遠離非法金融,不做“被宰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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